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,保障學生不受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,若教師自主權與學生受教權等權益,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侵害,亦可依法尋求公平救濟。

體罰問題爭議已久,引起家長、民間團體與教育界的關切,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下午審查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(高雄市)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,經朝野立委討論後,通過各界關注的第八條第二項禁止體罰條款。

修正條文內容為,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。

此外,為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修正草案第十五條條文也明定,當這些權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,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。

原本管碧玲的提案明定當教師和學生權益遭受侵害時,政府應予賠償,但考量教師和學生可依國家賠償法、民法或其它法令規定,獲得賠償的權利,因此修正條文並未納入政府應予賠償的文字,僅明定可依法尋求公平救濟。

會議主席、民進黨籍立委王世勛(台中市)裁示,全案經朝野協商審查完竣,無需再經黨團協商,直接提報院會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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